晋书_第七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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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第11/13页)



    以历月行分乘以与之靠近的节气的夜漏,除以二百,所得为明分。以月行分减明分,所得为昏分。明分或昏分除以章岁十九,所得为度,以通敷乘以分,加上夜半定度,所得昏明定度。余分在半法以上乃化为一,在半法以下则舍去。

    求月行迟疾:

    月亮运行四方,出入三道,交错而分割周天,周天除以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所得为朔望月天数。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乘以朔望合敷九百四十一,除以会月一万一千零四十五,所得为朔合分。通数三十一乘以合数,除以会数四十七,所得为退分。以之加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所得为月进分。乘以会敷四十七,除以通敷三十一,所得为差率。

    损益率益十七益十六益十五益十二益八益四下足,反损为加,谓益  益一减三,为不足。防大,分曰。损二过桶损之,谓月行半周,度已过杨,则当损之。损六损十损十三损十五损十六者损十六大兼数初十七=山=四十八六十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一六十五五十五四十二二十七少大法:四百七十三。历周:十万七千五百六十五。差率:一万一千九百八十六。朔合分:一万八千三百二十八。微分:九百一十四。微分法:二千二百零九。

    推朔入阴阳历:

    以上元积月减去会月,余下小于会月部分各乘以该星朔合分和微分,所得微分如果大于微分法,化入朔合分,朔合分大于周天则减之,余下如果小于历周,即为入阳历朔合分;如果大于历周,减之,余下即为入阴历朔合分。以上述入阴阳历朔合分除以月周,所得商敷算外,为所求月合朔入历,余数为余。

    求次月:在上月合朔入阴阳历的基础上日,余千五百八十,微分加九百一十四,所得日余和微分化为,大于十三则减之,日余再减分五千二百零三。阴历结束入阳历,阳历结束入阴历,入历在前限则余前,在后限则余后,这是月行中道之故。

    求朔望定数:

    各列出入迟疾历盈、缩大分和小分,会数乘以小分所得为微分,盈减、缩加入阴阳历Et余,如果日余不足减盈,则从入历日中减之,所得为定日余。以定曰余乘以对应入历日的损益率,除以月周,所得减或加入兼敷,为加时定敷。

    推夜半入历:

    以差率乘以朔小余,除以微分法,以入历余减之,如果不足减,则加上月周后再减之,入历减去一日。如果减去的那一正好为分日,则加其分,以微分除以会数为小分,即得朔日夜半入历。

    求次入历:在前一入历的基础上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除以会敷,所得加入余,日余大于月周则减之,再加一,如果入历日在一个阴阳十三日以上,减之,余在分以上,减之,所得为入历初。如果日余在分日以下,直之,加余二千七百零二,小分三十一,所得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

    以通数乘以入迟疾历夜半盈缩及余,余在周半以上化入小分,盈加、缩减入阴阳历余,如果余不足减盈分,入阴阳历数减一,日余加月周后再减之。以定日余乘以损益率,除以月周,所得商减或加兼数,为夜半定敷。

    求昏明数:

    以损益率乘以舆之最近的节气的夜漏,除以二百,所得为明,以减损益率,所得为昏,以上述方法所得昏明数加或减夜半敷,为夜半定数。

    求月去极度:

    把加时化为昏明定敷的形式,除以十二为度,余数为三则余少(四分之一度),余数为一则余强(十二分之一度),余数为二则余少弱(六分之一度),所得为月去黄道度。如果月处在阳历,加上所在黄道历去极度,如果月处在阴历,则减之,所得为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合并,符号相同则相加,符号不同则减少。两数相减,如果符号相同则减少,符号不同则增加,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自上元己丑以来,到建安十一年丙戌,共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丙辰

    己亥

    乙巳

    戊子

    甲午

    丁丑

    癸未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镇星;金,太白;水,辰星。以各行星的终日数与天度五百八十九分之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相约,所得分母、分子分别为周率、日率。章岁十九乘以周率,所得为(合)月法。章月二百三十五乘以日率,所得为月分。月分除以合月法,所得商数为(合)月数(余数为月余)。通数三十一乘以合月法,所得为日度法。斗分一百四十五乘以周率,所得为斗分。度法等于纪法五百八十九乘以周率,所以同以分乘之。

    五大行星各自的朔大余、小余计算法。以通法四万三千零二十六乘以行星各自的月敷。除以FI法一千四百五十七,所得商敷为大余,余数为小余。大余大于等于六十则减之,一直到小于六十为止,为最后所得大余。

    五大行星各自的入月日、日余计算法。以通法乘以行星各自的月余,以合月法乘以朔小余,二者合并,舆会敷四十七相约,所得除以Et度法,商数为入月日、余数为日余。

    五大行星各自的度数、度余计算法。以各自率减周率(按:金水二星不减),乘以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除以各自日度法,所得商敷为度,余数为度余,如果大于周天五百八十九分之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则减之,最后所得为该星度数及度余。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零二十六。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星:

    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零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曰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零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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