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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三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第2/10页)
智,下谓之知、实知、注无知同。 [疏]“人实”至“实知” ○正义曰:人以龙不生得而谓之为知者,此是人实不知,非是龙实能知。言龙可生得,非是不生得也。故说古有养龙之事,以证龙可生得也。以人不知有此事,故今说之。 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豢、御,养也。○豢音患。 [疏]注“豢、御,养也” ○正义曰:服虔曰:豢,养也,穀食曰豢。御亦养也。养马曰圉。礼养犬、豕曰豢。知其以穀养,盖龙亦食穀也。御与圉同,言养龙犹养马,故称御。 献子曰:“是二氏者,吾亦闻之,而知其故,是何谓也?”对曰:“昔有飂叔安,飂,古国也。叔安,其君名。○飂,力谬反。有裔子曰董父,裔,远也。玄孙之后为裔。○裔,以制反。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扰,顺也。○好,呼报反。耆,时志反。饮,于鸩反,下同。食之音嗣,下不能食、饮食之、食夏后同。扰,而小反。 [疏]“乃扰畜龙” ○正义曰:扰,顺也。顺龙之所欲而畜养之。 氏曰豢龙,豢龙,官名。官有世功,则以官氏。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鬷水上夷,皆董姓。○鬷,子工反。 [疏]注“鬷水”至“董姓” ○正义曰:《郑语》云“黎为高辛氏火正,命之曰祝融”其后八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是也。 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孔甲,少康之后九世君也。其德能顺于天。○夏,户雅反,下皆同。少,诗照反,下少皞同。 [疏]注“孔甲”至“九世” ○正义曰:《帝王世纪》云:“少康子帝杼,杼子帝芬,芬子帝芒,芒子帝泄,泄子帝不降,不降弟帝乔,乔子帝广也。至帝孔甲,孔甲,不降子。” 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合为四。○乘,绳证反。河、汉各二,服云,河汉各二乘。 [疏]注“合为四”正义曰:服虔云:四头为乘,四乘十六头也。传言“赐之乘龙”赐之一乘之龙也。即云“河汉各二”是河汉共一乘也。又云:各有雌雄,是河汉之二,皆一雌一雄也。故杜以“为合为四” 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陶唐,尧所治地。○治,直吏反。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夏后,孔甲。以更豕韦之后。更,代也。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累寻迁鲁县。豕韦复国,至商而灭。累之后世,复承其国为豕韦氏,在襄二十四年。○更音庚,注同。复,扶又反。 [疏]注“更代”至“四年” ○正义曰:传言“以更豕韦之后”则豕韦是旧国,废其君以刘累代之。《郑语》云“祝融之后八姓,大彭豕韦为商伯矣”又云“彭姓彭祖、豕韦则商灭之矣”如彼文,豕韦之国至商乃灭,于夏王孔甲之时,彭姓豕韦未全灭也。下文云“刘累惧而迁于鲁县”明是累迁之后,豕韦复国,至商乃灭耳。襄二十四年传,范宣子自言“其祖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则刘累子孙复封豕韦。杜迹其事,知累之后世更复其国为豕韦氏也。旧无此解,杜自为证,故云在襄二十七年。 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潜,藏也。藏以为醢,明龙不知。○醢音海。知音智。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求致龙也。惧而迁于鲁县,不能致龙,故惧;迁鲁县,自贬退也。鲁县,今鲁阳也。范氏其后也。”晋范氏也。献子曰:“今何故无之?”对曰:“夫物,物有其官,官脩其方,方,法术。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职有罪。○朝,如字,下朝夕见同。失官不食。不食禄。官宿其业,宿,犹安也。其物乃至。设水官脩则龙至。若泯弃之,物乃坻伏,泯,灭也。坻,止也。○泯,弥忍反。坻音旨,又丁礼反。郁湮不育。郁,滞也。湮,塞也。育,生也。○湮音因。 [疏]“夫物”至“不育” ○正义曰:此论致龙之事。物谓龙也。夫物物各有其官,当谓如龙之辈,盖言凤皇、麒麟、白虎、玄龟之属,每物各有其官主掌之也。其人居此官者,脩其为官方术,从朝至夕,终日脩之。若一日失其所掌之职令,其官方不理,则有死罪及之,居官者当死矣。失其官方,则不得食禄,得死罪是不食禄也。居官者,安其为官之业,使职事脩理,则其所掌之物乃自生至。水官脩则龙至,其馀亦当然也。若灭弃所掌之事,令职事不脩,则其物乃止息而潜伏,沈滞壅塞不复生育,以此,故不可生而得也。 ○注“宿犹安也” ○正义曰:夜宿所以安身,故云“宿,犹安也”谓安心思其职业。服虔云:宿,思也。今日当预思明日之事,如家人宿火矣。玄卿以服义大迂曲。 ○注“泯,灭也。坻,止也” ○正义曰:《释诂》文也。上言“官宿其业,其物乃至”职业不脩,则物不至。物虽不至,尚有物在,若灭弃其官,百事不理,则其物止而潜伏,不复生育,乃令无有此物,非徒不至而已。 ○注“郁,滞也。湮,塞也” ○正义曰:贾逵云:然杜用之也,郁积是沈滞之义,故为滞也。传谓塞井为堙井,是堙为塞也。言此物沈滞壅塞不复生也。 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爵上公。 [疏]“实列受氏姓”正义曰:列谓行列,言五官皆然也。人臣有大功者,天子封为国君,又赐之以姓。诸侯以国为氏,言其得封又得姓,兼受之也。 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五官之君长能脩其业者,死皆配食于五行之神,为王者所尊奉。○长,丁丈反,下文同。 [疏]注“五官”至“尊奉” ○正义曰:五官之君长死则皆为贵神,王者社稷五祀则尊奉之,如祭配食于五行之神,即下重、该、脩、熙、犁是也。王者祭木、火、土、金、水之神,而以此人之神,配之耳非专祭此人也。分五行以配四时,故五行之神,句芒、祝融之徒,皆以时物之状而为之名。此五者,本于五行之神作名耳,非与重、该之徒为名也。《晋语》云:“虢公梦在庙,有神人面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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