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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昭五年尽六年 (第7/9页)
○辟,婢亦反,下皆同。争,争斗之争,注及下注同。 [疏]注“临事”至“争端” ○正义曰:《尚书·伊训》云:“先王肇修人纪,制官刑,儆于有位。”又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作《吕刑》之篇,其经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杀罪五百。”据此二文,虽王者相变,条数不同,皆是豫制刑矣。而云“临事制刑,不豫设法”者,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临其时事,议其重轻,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不豫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法之所以不可豫定者,于小罪之间,或情有大恶,尽皆致之极刑,则本非应重之罪;悉令从其轻比,又不足以创小人也。于大罪之间,或情有可恕,尽加大辟,则枉害良善;轻致其罚,则脱漏重辜。以此之故,不得不临时议之,准状加罪。今郑铸之于鼎,以章示下民,亦既示民,即为定法。民有所犯,依法而断。设令情有可恕,不敢曲法以矜之。罪实难原,不得违制以入之。法既豫定,民皆先知,于是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刑而犯大恶,是无所忌而起争端也。汉、魏以来,班律于民,惧其如此,制为比例。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因小事而别有大罪者,则云所为重,以重论。皆不可一定故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闲,防也。纠之以政,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严断刑罚,以威其yin。yin,放也。 [疏]“闲之”至“其yin” ○正义曰:义者,宜也,合于事宜。闲谓防卫也。“闲之以义”曰卫之使合于事宜者也。政者,正也,齐正在下。纠谓举治也,纠之以政,举治之使从于齐正也。礼当勉力履行,故“行之以礼”也。信当守而勿失,故“守之以信”也。仁心所以养物,故“奉之以仁”也。位以序德,禄以酬勤,有德能勤,则居官食禄,制为禄位,以劝其从顺教令也。其有犯罪则制之刑罚,故“严断刑罚”以威其骄yin放佚也。严断,言其不放舍也。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闲之以下,皆言在上位者行此事治民也。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耸,息勇反。行,下孟反。教之以务,时所急。使之以和,说以使民。○说音悦。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施之于事为涖。○涖音利,又音类。断之以刚。义断恩。 [疏]“惧其”至“以刚” ○正义曰:此上言行事,此又言用心。言虽行上事,惧其未从教也,故复劳心以抚之。于文“中、心”为“忠”“如、心”为“恕”谓如其已心也。事亲、事君,远及诸物,宜恕以待之,不得虚诈。忠是万事之本,故陈忠恕之事,以训诲之。行善得善,行恶得恶,举善恶之行以恐惧之。时之所急,民或不知,故教示之以当时之务。居上位者,失于以威迫人,故“使之以和”当和说以使之。临、涖一也,临谓位居其上,俯临其下;涖谓有所施为,临抚其事。临谓平常之时,涖谓当事之时,居上位者,失于骄慢。“临之以敬”言常共敬以临之。其监于行事者,失于懈倦“涖之以彊”言当彊力以临之。柔而少决,为政之病,故断之以刚彊,此云“断之以刚”即上严断之义。严谓威可畏,刚谓情无私。此皆论心,故重言之。 ○注“耸惧也” ○正义曰:《释诂》文也。彼作“竦”音义同。 ○注“施之于事为涖” ○正义曰:涖亦临也。而与临别文,故解之。《周礼·肆师》称“涖卜”《曲礼》云“涖官”《春秋》书“涖盟”皆谓当其事而临之,故云“施之于事为涖”则临谓平常,涖谓当事,以此为异,故别文也。若散而言之,涖亦临也。故《论语》云“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是也。 ○注“义断恩” ○正义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尚书·胤征》云:“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是断狱者,皆当义断恩。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长,丁丈反。 [疏]“犹求”至“使也” ○正义曰:“以刚”以上,虽率意教人,犹为未善,更求圣哲王公之上制、明察大夫之官法、忠诚信著之长则、慈爱温惠之师教。用此四法以教民,民于是乎可任使也。 ○注“权移”至“畏上” ○正义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 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徼,本又作“邀”古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 [疏]注“因危”至“巧伪” ○正义曰: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因此危文以生与上争罪之心,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 弗可为矣。为,治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夏,户雅反。 [疏]注“夏商”至“以制” ○正义曰:夏、商之有乱政,在位多非贤哲,察狱或失其实,断罪不得其中,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亦如郑鼎所铸,遵旧施行,言不能临时议事,以制刑罪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疏]注“周之”至“九刑” ○正义曰: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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