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一闵元年尽二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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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一闵元年尽二年 (第3/6页)

未得以礼迁庙,而特云“庄公”知为庄公别立庙,庙成而吉祭也。僖八年禘于大庙,文二年大事于大庙,宣八年有事于大庙,彼言“大事”“有事”亦禘祭也。则禘礼必于大庙,今未可以吉祭,而为吉祭又不于大庙,故详书以示讥也。既云“吉禘”又云“于庄公”是其详也。

    秋,八月,辛丑,公薨。实弑,书薨又不地者,皆史策讳之。

    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哀姜外yin,故孙称姜氏。○孙音逊。注同。

    [疏]注“哀姜”至“姜氏”正义曰:此决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也。贾、服之说,皆以为文姜杀夫罪重,故去姜氏;哀姜杀子罪轻,故不去姜氏。故杜为此言以异之,言“外yin”者,谓以外姓为yin。

    公子庆父出奔莒。弑闵公故。

    冬,齐高子来盟。无传。盖高傒也。齐侯使来平鲁乱。僖公新立,因遂结盟,故不称使也。鲁人贵之,故不书名。子,男子之美称。○美称,尺证反。

    [疏]注“盖高”至“美称”

    ○正义曰: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傒盟于防,自尔以来,不见经、传,故云“盖高傒也”往年仲孙湫劝齐侯,使宁鲁难。今而高子適鲁,知齐侯使来平鲁乱也。当齐侯初命高子之时,庆父末出,僖公末立。及其至鲁,值僖公新立,因遂与鲁结盟而立之。不云齐侯使者,盟非齐侯之命,故不称使也。齐侯不使之盟,而高子辄为盟者,齐侯使之来平鲁乱,新君既立,遂盟而安之,亦足称齐侯之意,其盟非专擅也。鲁人不能自安,高子盟以安之,鲁人贵之,故不书其名。子者,男子之美称,故呼之曰“高子”《穀梁传》曰:“其曰‘来’,喜之也;其曰‘高子’,贵之也,盟立僖公也。”然则盟立僖公,必僖公共盟,不言公及齐高子盟者,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文十五年宋华孙来盟,皆不言“公及”则不书公者,《春秋》之常也。晋荀庚、卫孙良夫并为来聘,既行聘礼,更与公盟,非是直为盟来,故聘后别言“及”耳。

    十有二月,狄入卫。书入,不能有其地。例在襄十三年。

    郑弃其师。高克见恶,久不得还,师溃而克奔陈。故克状其事以告鲁也。○恶,乌路反。溃,户内反。

    [疏]注“高克”至“鲁也”正义曰:此事《诗序》具焉。大夫出奔,多是本国来告,传称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又卫杀孔达告于诸侯,是其本国告也。宣十年传例曰:“凡诸侯之大夫违,告于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是大夫私家之告辞。昭二十六年王子朝奔楚,传称“告于诸侯”是奔者自告也。此郑文公心恶高克,而欲得远之,克既奔陈,无罪可告,故杜以为高克自状其事以告鲁。鲁史以为克若将师出奔,是为弃师之道,不书高克出奔,而书郑弃其师者,案《诗序》云:“公子素恶高克进之不以礼,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国亡师之本。”是弃其师也。《穀梁传》曰:“郑弃其师,恶其长也。兼不反其众,则是弃其师也。”

    【传】二年,春,虢公败犬戎于渭汭。(犬戎,西戎别在中国者。渭水出陇西,东入河。水之隈曲曰汭。○汭,如锐反。隈,乌回反。)

    [疏]注“犬戎”至“曰汭”

    ○正义曰:西方曰戎,知犬戎是西戎别在中国者也。《释例》曰:“渭水出陇西狄道县鸟鼠同xue山,东经南安、天水、洛阳、扶风、始平、京兆,至弘农华阴县入河。”《释丘》云:“隩隈,厓内为隩,外为隈。”李巡曰:“厓内近水为隩。”孙炎云:“内隈曲里也。”彼虽不言汭,汭即隩也。而汭字以内为声,明是水之隈曲之内也。

    舟之侨曰:“无德而禄,殃也。殃将至矣。”遂奔晋。舟之侨,虢大夫。○侨音乔,注同。

    “夏,吉禘于庄公”速也。

    初,公傅夺卜齮田,公不禁。卜齮,鲁大夫也。公即位,年八岁,知爱其傅而遂成其意,以夺齮田。齮忿其傅,并及公,故庆父因之。○齮,鱼绮反。

    [疏]注“卜齮”至“因之”

    ○正义曰:庄公三十二年注云“闵公于是年八岁”此云“即位年八岁”者,闵公之年岁传文不明,服虔于庄三十二年注云“闵公于是年九岁”于此注云“公即位时年九岁”僖二年注云“闵公死时年九岁”杜知其不可,故于庄公之末注言“年八岁”以异之。嗣子位定于初丧,言即位者,亦谓初立之年也。

    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宫中小门谓之闱。○共音恭。闱音韦,一音晖。

    [疏]注“宫中小门谓之闱”

    ○正义曰:《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其小者谓之闺,小闺谓之閤。”彼就小门之内,更别以为二名。大率宫中之门皆小,故云“宫中小门”也。名之曰“武”则其义未闻。

    成季以僖公適邾。僖公,闵公庶兄,成风之子。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赂求共仲于莒,莒人归之。及密,使公子鱼请。密,鲁地。琅琊费县北有密如亭。公子鱼,奚斯也。○费音祕,又扶未反。不许,哭而往。共仲曰:“奚斯之声也”乃缢。庆父之罪虽重,季子推亲亲之恩,欲同之叔牙,存孟氏之族,故略其罪,不书杀,又不书卒。○缢,一赐反。

    [疏]注“庆父”至“书卒”

    ○正义曰:叔牙云“庆父材”者,始有党庆父之心,本其恶末显见,故季子隐之,而书其卒,若自死然。庆父弑二君,其罪已彰著,计当书其诛杀,季子推亲亲之恩,欲同之叔牙,存孟氏之族,故略其罪,不书杀也。又不可全同叔牙,故又不书卒。庆父子孙终为孟氏,是季子推亲亲之恩枉正法耳。

    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齐人立之。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闵公之死也,哀姜与知之,故孙于邾。齐人取而杀之于夷,以其尸归,为僖元年齐人杀哀姜传。夷,鲁也。○与音预。孙音逊。僖公请而葬之。哀姜之罪已重,而僖公请其丧还者,外欲固齐以居厚,内存母子不绝之义,为国家之大计。

    成季之将生也,桓公使卜楚丘之父卜之。卜楚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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