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格群岛_第二章我国下水管道的历史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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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我国下水管道的历史 (第10/18页)

水流(而“歉收”了多少,是同“估产委员会”春天提出的那个任意数字比较出来的)。

    “未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水流(区委会包下的任务,集体农庄没有完成,去坐牢吧!)。

    一剃穗头水流。夜间在田地里用手剃穗头!完全新的农活种类和新式的收割法!这是一股不小的水流,这是好多万农民,往往不是成年的庄稼汉和村妇,而是小伙子和大姑娘,小男孩和小姑娘,他们被大人派去搞夜间剃头,因为对自己的白天劳动不抱能从集体农庄取得报酬的希望。对这种辛酸的、得利微薄的作业(在农奴制时代农民们还没有落到这样穷困的地步!),法院量以满刑;根据一九三二年八月七日的著名法律(在囚犯的口头语中称为八七法),作为最危险的盗窃社会主义财产罪,判处十年。

    这个“八七法”还引出了一条从第一个和第二个五年计划工地来的、从交通运输来的、从商业、工厂来的单独大水流。内务人民委员部奉命查究大盗窃案。应当注意到,这条水流往往变成了一条常流水,它在战争年代特别满溢,一连流了十五年(到了一九四七年,它的范围扩大了,刑律加重了)。

    我们终于也可以稍微休息一下了!一切大规模的水流现在终于要停息了!莫洛托夫同志在一九三三年五月十七日说:“我们认为,我们的任务不在于大规模镇压。”啊呸,早该如此,让夜间的胆战心惊滚开吧!但这狗叫声是怎么回事呀?只听到在喊:追呀!捉呀!

    啊!原来这是从列宁格勒来的基洛夫水流开始了,那里的紧张局势被断定是那么严重,所以在该市的每个区执委会下面都建立了内务人民委员部的指挥部,实行了“加速的”办案程序(它在以前也没有缓慢的特点),被告没有上诉权(从前也没有上诉过)。据认,四分之一的列宁格勒人在一九三四三五年被肃清了。这个估计让掌握着准确数字并能提供出来的人去推翻吧。(其实这条水流不仅是列宁格勒的,它在全国各地都以惯常的,虽然是跟它不相关的形式得到了响应:从机关中开除那些还赖在那里的神甫子女、贵族家庭出身的女职员以及那些在国外有亲戚的人。)

    在以上这几条波涛澎湃的巨流中,始终隐藏一些混不息的细流,它们没有大声地自我宣扬,但老是在流着流着:

    那是保卫同盟队员,他们是在维也纳打输了阶级战斗后,投奔世界无产阶级祖国逃生的;

    那是世界语提倡者(斯大林与希特勒在同一些年份搞掉了这些有害的人);

    那是自由哲学协会的残渣余孽,一些非法的哲学小组;

    那是不同意先进的工作队一实验室教学法的教师(在一九三三年,娜塔利亚·伊万诺芙娜·布加英科被关进罗斯托夫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但侦查了三个月后,从决议中得知,这个方法是有毛病的。于是就把她释放了);

    那是政治红十字会的职员,这个红十字会由于叶卡捷琳娜·彼什科娃的努力仍然捍卫着自己的生存权;

    那是北高加索因暴动(一九三五年)被追究的山地居民;各民族在流着流着(在伏尔加运河工地上,民族语言报纸用四种文字鞑靼文、突厥文、乌兹别克文和哈萨克文发行。那里有的是读者!);

    又是那些教徒,现在抓的是木愿在礼拜天去上工的人(因为实行了五日一周制、六日一周制);是在宗教节日怠工的集体农庄庄员,他们在个体时代习惯于在这样的日子歇工;

    始终有一些拒绝充当内务人民委员部情报员的人(这一类人里还有保守忏悔秘密的神甫机关很快就明白了,知道忏悔的内容对他们多么有用,这是能从宗教得到的唯一好处);

    对教派分子抓的越加广泛了;

    社会主义者大牌阵老在摆来摆去。

    最后,还有一次也没有提到过的,但一直在流着的第十条一的水流,即反革命宣传罪,即反苏宣传罪。第十条的水流也许是最稳定的,它从来也没有中断过,每当其他的巨流发生时,如在三七、四五、四九年,它的水位便特别高涨。

    这条不停顿的水流确乎可以把任何人在任何预定的时刻卷进去。但为了对付知名的知识分子,在三十年代认为比较文雅的办法是给他搞上某个丢脸的条文(如男色,或者如对普列特涅夫教授的指控说他与女病人单独在一起的时候,咬了她的Rx房。中央报纸是这样写的你去辟谣吧!)

    说来也怪:一九二六年刑法典的一百四十八个条文当中,给予了那个无孔不入、夙夜匪懈的机关多年的全部活动以力量的,总共只有一条。但是。为了赞美这个条文,可以找到比先前屠格涅夫为俄罗斯语言或涅克拉索夫为俄罗斯母亲用过的更多的修饰词:伟大的、雄健的、丰富的、多权的、多面的、横扫一切的五十八条啊。它把世界概括无遗了,这与其说是通过条文文字的表述,倒不如说是通过对这一条文的辩证的和最广义的解释。

    我们当中有谁没有亲身体验过它的囊括一切的拥抱,说真的,普天之下没有一样过失、念头、作为或不作为是五十八条的手掌所不能惩治的。

    用文字做这样广义的表述是不可能的,但对这一条做这样广义的解释,事实证明是可能的。

    第五十八条在法典中并不构成政治罪一章,并且任何地方也没有写着,它是政治罪条文。不,它与妨害管理秩序罪和武装伙匪罪一起列入“国事罪”一章中。这样,刑法典开宗明义就不承认在本国境内有任何人是政治犯而只承认是刑事犯。

    第五十八条由十四个分条组成。

    第一分条告诉我们:“凡以…削弱政权…为目的的行为(按照刑法典第六条也包括不作为),都被认为是反革命行为。

    在广义解释下可以是:你在劳改营中因饥饿和疲惫拒绝上工就是削弱政权。引起的后果将是一枪决(战时拒绝执行命令者枪决)。

    在一九三四年,把祖国这个术语还给了我们,从这时起,第一分条里面也就加进了若干背叛祖国的条目l一甲、1一乙、1一丙、l一丁。依照这些条目,损害苏联军事威力的行为处枪决问一乙),只是在减轻情节下并仅限于平民(l一甲)一处十年徒刑。

    广义释读:对于当过俘虏(损害军事威力!)的我国士兵,过去只判十年,这是人道到了违法的地步。依照斯大林的法典:他们在返回祖国后统统都是应当枪毙的。

    (这里还有一个广义释读的范例:我很清楚地记得一九四六年夏天在布蒂尔卡监狱的一次会见。某个波兰人生于列姆贝格尔,当时这个地方还属于奥匈帝国的版图。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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