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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襄二十六年尽二十六年 (第5/7页)
”对曰:“欲速。”言欲速得公位。公使视之,则信有焉。有盟徵焉。问诸夫人与左师,夫人,佐母弃也。则皆曰:“固闻之。”公囚大子。大子曰:“唯佐也能免我。”以其婉也。召而使请,曰:“日中不来。吾知死矣。”左师闻之,聒而与之语。聒,讙也。欲使佐失期。○聒,古活反,下同。讙,呼端反。 [疏]注“聒,讙也” ○正义曰:声乱耳谓之聒。多为言语讙譁乱其耳,故聒为讙也。 过期,乃缢而死。佐为大子,公徐闻其无罪也,乃亨伊戾。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步马,习马。○缢,一赐反。亨,普彭反。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余胡弗知?”圉人归,以告夫人。夫人使馈之锦与马,先之以玉,以玉为锦马之先。○馈,其位反。先,悉荐反。又如字。曰:“君之妾弃,使某献。”左师改命曰:“君夫人。”而后再拜稽首受之。左师令使者改命也。传言宋公闇,左师谀,大子所以无罪而死。○令,力呈反。使,所吏反,下文“通使”同。谀,羊朱反。 [疏]“左师”至“受之” ○正义曰:夫人氏者,氏犹家也。言夫人家之马也。痤死,佐为大子,弃即正为夫人,步马之时,夫人名己定矣,故对云“君夫人氏也”但弃本是妾,左师欲令夫人重已,故佯不知之。夫人闻之,惧已不得为夫人,故自称为妾,馈之锦马也。左师喜得其赐,故令使者改命曰君夫人,而后拜受之,使弃成为夫人。传言左师之谀也。 郑伯归自晋,请卫侯归。使子西如晋聘,辞曰:“寡君来烦执事,惧不免于戾。言自惧失敬于大国而得罪。使夏谢不敏。”夏,子西名。○夏,户雅反。君子曰:“善事大国。”将求于人,必先下之。言郑所以能自安。○下,遐嫁反。 初,楚伍参与蔡太师子朝友,其子伍举与声子相善也。声子,子朝之子。伍举,子胥祖父椒举也。○朝如字。 [疏]注“声子”至“举也” ○正义曰:声子则经、传所云蔡公孙归生是也。传言“其子伍举”足明举为参之子。声子文不系朝,故云“子朝之子”以辨明之。 伍举娶于王子牟,王子牟为申公而亡,获罪出奔。○娶,七住反。牟,亡侯反。为申,如字,旧于伪反。楚人曰:“伍举实送之。”伍举奔郑,将遂奔晋。声子将如晋,遇之于郑郊,班荆相与食,而言复故。班,布也。布荆坐地,共议归楚事。朋友世亲。 [疏]“伍举”至“复故” ○正义曰:《楚语》云:“椒举将奔晋,蔡声子遇之于郑,郊飨之以璧贿,曰:‘子尚良食,尚能事晋君以为诸侯主。’辞曰:‘非所原也,若得归骨于楚,死且不朽。’声子曰:‘子尚良食,吾归子。’椒举降三拜,纳其乘马,声子受之。”是杜所云共议归楚之事。传云“言复故”谓此也。 声子曰:“子行也!吾必复子。”及宋向戌将平晋、楚,平在明年。 [疏]注“平在明年” ○正义曰:明年声子始说子木。传于此言之者,盖伍举以此年去楚,故传记之于此年也。 声子通使于晋。为国通平事。○为,于伪反。还如楚,令尹子木与之语,问晋故焉。故,事。且曰:“晋大夫与楚孰贤?”对曰:“晋卿不如楚,其大夫则贤,皆卿材也。如杞、梓、皮革,自楚往也。杞、梓皆木名。○杞、梓,徐:上音起,下音子。虽楚有材,晋实用之。”言楚亡臣多在晋。子木曰:“夫独无族姻乎?”夫,谓晋。对曰:“虽有,而用楚材实多。归生闻之:归生,声子名。‘善为国者,赏不僣而刑不滥。’赏僣,则惧及yin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僣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yin。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僣,子念反,下皆同。滥,力暂反。 [疏]“赏不僣而刑不滥” ○正义曰:僣谓僣差,滥谓滥佚。赏不僣,所赏必有功,不僣差也。刑不滥,所刑必得罪,不滥佚也。 《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也。《诗·大雅》。殄,尽也。瘁,病也。○殄,徒典反。瘁,在醉反。 [疏]“诗曰”至“谓也” ○正义曰:《诗·大雅·瞻卬》之篇也。言国内贤人之既云巳丧亡矣,则邦国尽皆困病。此诗之意,言无善人之谓也。 故《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逸《书》也。不经,不用常法。 [疏]“故夏”至“善也” ○正义曰:此在《大禹谟》之篇,皋陶论用刑之法也。经,常也。言若用刑错失等,与其杀不罪之人,宁失于不常之罪。谓实有罪而失于妄免也。此书之意,惧失善也。 《商颂》有之曰:‘不僣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诗·商颂》。言殷汤赏不僣差,刑不滥溢,不敢怠解自宽暇,则能为下国所命为天子。○解,佳卖反。 [疏]注“为下”至“天子” ○正义曰:此《商颂·殷武》之篇。《诗》注谓天命汤于在下之国。此云为下国所命,谓下国诸侯推命汤为天子。则《商书》云“东征西夷怨,南征北狄怨”又云“室家相庆,曰,后来其苏”是也。 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乐行赏而惮用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顺天时。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加膳则饫赐,饫,餍也。酒食赐下,无不餍足,所谓加膳也。○为之,于伪反,下“为之不举”同。饫,于据反。餍,本亦作厌,于艳反,下同。此以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不举盛馔。○馔,士眷反。 [疏]“将刑”至“彻乐” ○正义曰:《周礼·膳夫职》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乐侑食。”郑玄云:“杀牲盛馔曰举。”又曰:“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灾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郑玄云:“大故,刑杀也。”庄二十年传曰:“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是礼法将刑,为之不举也。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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