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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襄二十六年尽二十六年 (第2/7页)
国,孙襄也。父兄皆不在,故乘弱攻之。甯子出舍于郊。欲奔。伯国,死孙氏夜哭。国人召甯子,甯子复攻孙氏,克之。辛卯,杀子叔及大子角。子叔,卫侯剽。言子叔,剽无谥故。○复,扶又反,下“复愬”同。 [疏]“辛卯,角杀子叔及大子角” ○正义曰:服虔云:“杀大子角不书,举重者。”案晋侯、宋公杀陈世子及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皆书经,则世子不轻于大夫也。孔父、荀息之徒弑君之下,并亦言大夫,大夫既书于经,则弑君并杀世子,世子亦当书,不得为举重也。杜既不解,当以不告故耳。 ○注“子叔”至“谥故” ○正义曰:此剽是穆公之孙,黑背之子,于献公为从父昆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传云:“卫子叔黑背侵郑。”是黑背字子叔,即以子叔为族也。元年“卫侯使公孙剽来聘”传云:“卫子叔来聘。”是举族而称之也。今云杀子叔,亦是举其族,为剽无谥,故称族也。 书曰:“甯喜弑其君剽。”言罪之在甯氏也。嫌受父命纳旧君无罪,故发之。孙林父以戚如晋。以邑属晋。书曰:“入于戚以叛。”罪孙氏也。臣之禄,君实有之。义则进,否则奉身而退,专禄以周旋,戮也。林父事剽而衎入,义可以退。唯以专邑自随为罪,故传发之。 [疏]“书曰”至“戮也” ○正义曰:《春秋》书叛者,有此孙林父与宋华亥、宋公之弟辰、晋赵鞅、晋荀寅,五者经皆书叛。邾庶其、莒牟夷、邪黑肱皆以地来奔,虽文不称叛,传谓此三人为三叛人,则三者亦是叛也。所言叛者,或据邑而拒其君,或窃地他国,皆为有地随已,故称为叛。昭二十二年“宋华亥、向宁、华定自宋南里出奔楚”定十四年“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地”不随己,则不称叛。是叛虽反背之辞,皆由地以生名也。叛者,判也。欲分君之地以从他国,故以叛为名焉。叛无凡例,传言“书曰”是仲尼书为叛也。人君赐臣以邑以为禄食,臣之禄谓所食邑也。“君实有之”言其不得专以为已有也。君臣有义而合,义则进以事君,受此禄食,否则奉身而退,当身奔他国,而以禄归君。专君之禄,以周旋从已,于法为罪戮之人,故书“入于戚以叛,罪孙氏也”《释例》曰:“古之大夫,或锡之田邑,或分之都城,故有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君之禄,义则进,否则奉身而退。若专禄以周旋,虽无危国害主之实,皆书曰叛。叛者,反背之辞也。庶贱之人,不齿于列,故虽有善恶,不章显名氏。若乃披邑害国,则以地重,必书其名,且终显其恶也。適鲁则书地,曰来奔,来奔则叛可知,盖记事外内之辞也。刘、贾说三叛人以地来奔,不书叛,谓不能专也。此直外内之辞,既以地来,妻公之姑姊,还其大邑,不得复言不能专也。”是杜以庶其之等皆为叛也。专禄者,谓专君之禄,以为已有,东西随已,谓之为专。服虔云:专禄,谓以戚叛也。既叛卫亦不臣于晋,自谓若小国,是为专禄,其意言专独有之不属人也。若不属晋,何为被卫侵而愬于晋地?若不入晋,晋复何以戍之?传言言以戚如晋,服言不臣于晋,是反丘明以解传也。 甲午,卫侯入。书曰:“复归。”国纳之也。本晋纳之夷仪,今从夷仪入国,嫌若晋所纳,故发国纳之例。言国之所纳而复其位。大夫逆于竟者,执其手而与之言。道逆者,自车揖之。逆于门者,颔之而已。颔,摇其头。言衎骄心易生。○竟音境。颔,户感反,本又作顉。易,以豉反。公至,使让大叔文子曰:“寡人淹恤在外,二三子皆使寡人朝夕闻卫国之言,二三子,诸大夫。○大音泰。朝如字。吾子独不在寡人。在,存问之。公闻文子答甯喜之言,故忿之。 [疏]注“公闻”至“之言” ○正义曰:沈氏云:大叔文子闻甯喜、许公之言而发叹,本非而答甯喜之言,而云答者,时闻甯喜之言,遂自评论,不许于甯子,与对面相答无异,故言答也。 古人有言曰:‘非所怨,勿怨。’寡人怨矣。”所怨在亲亲。对曰:“臣知罪矣!臣不佞,不能负羁绁,以从扞牧圉,臣之罪一也。有出者,有居者。出谓衎,居谓剽也。○羁,居宜反。绁,息列反。扞,户幹反。圉,鱼吕反,下同。臣不能贰,通外内之言以事君,臣之罪二也。有二罪,敢忘其死?”乃行,从近关出。公使止之。传言卫侯不能安和大臣。 人侵戚东鄙,以林父叛故。孙氏愬于晋,晋戍茅氏。茅氏,戚东鄙。○愬,悉路反,下同。殖绰伐茅氏,杀晋戍三百人。殖绰,齐人。今来在卫。孙蒯追之,弗敢击。文子曰:“厉之不如。”厉,恶鬼也。遂从卫师,败之圉。蒯感父言,更还逐殖绰。圉,卫地。雍鉏获殖绰。雍鉏,孙氏臣。复愬于晋。为下晋讨卫张本。 郑伯赏入陈之功。入陈在前年。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路、次路,皆王所赐车之总名。盖请之于王。○路,本亦作辂,音路。 [疏]注“先路”至“于王” ○正义曰:《周礼·巾车》云:“服车五乘,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则礼于卿大夫所当乘者,名车不名路也。而传称王赐叔孙豹、郑子蟜者皆云大路,知此“先路”、“次路”皆王所赐车之总名也。赐车称路,从王赐之名,必是禀王之命,故云“盖请之于王”也。宣十六年,传云“晋侯请于王,以黻冕命士会”知诸侯命臣有请王之法,故云盖也。 先八邑。以路及命服为邑先。八邑,三十二井。○先,徐悉荐反,下同,或如字。 [疏]注“以路”至“二井” ○正义曰:礼,遗人以物,皆以轻先重后,故以路及命服为邑之先也。《周礼·小司徒》“四井为邑”故杜以八邑为三十二井。刘炫云:“案《论语》有‘十室之邑’,又杜注免馀邑为一乘之邑,又宋、郑之间六邑嵒戈锡等,杜何以知此邑非彼等之邑?必以为四井之邑。”今知不然者,邑之为名,大小无定。子展、子产为卿日久,先有采邑。今以入陈有功,加赐田土,不应更以八大邑而又与之。至于免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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