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十六僖二十五年尽二十八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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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六僖二十五年尽二十八年 (第5/12页)

军之佐,故杜不言之。

    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于卫,若伐曹、卫,楚必救之,则齐、宋免矣。”前年楚使申叔侯戍穀以逼齐。于是乎蒐于被庐,晋常以春蒐礼,改政令,敬其始也。被庐,晋地。○蒐,所求反。被,皮义反。庐,力居反。作三军,闵元年晋献公作二军,今复大国之礼。谋元帅。中军帅。○帅,所类反,注同。

    [疏]“谋元帅”

    ○正义曰:元,长也。谓将帅之长。军行则重者居中,故晋以中军为尊,而上军次之。其二军则上军为尊,故闵元年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

    赵衰曰:“郤縠可。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

    [疏]“说礼”至“本也”

    ○正义曰:说谓爱乐之,敦谓厚重之。《诗》之大旨,劝善惩恶。《书》之为训,尊贤伐罪,奉上以道,禁民为非之谓义,《诗》、《书》,义之府藏也。礼者,谦卑恭谨,行归于敬。乐者,欣喜欢娱,事合于爱。揆度于内,举措得中之谓德。礼、乐者,德之法则也。心说礼、乐,志重《诗》、《书》,遵礼、乐以布德,习《诗》、《书》以行义,有德有义,利民之本也。《晋语》云:“文公问元帅于赵衰,对曰:‘郤縠可,年五十矣,守学弥惇。夫好先王之法者,德义之府也。夫德义,生民之本也。能敦笃,不忘百姓。请使卻縠。’公从之。”

    《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尚书·虞夏书》也。赋纳以言,观其志也;明试以功,考其事也;车服以庸。报其劳也。赋,犹取也。庸,功也。○縠,本又作穀,同,胡木反。亟,欺冀反,数也。说音悦。君其试之。”

    [疏]“夏书”至“试之”

    ○正义曰:《夏书》言用臣之法。赋,取也。取人纳用以其言,察其言观其志也。分明试用以其功,考其功观其能也。而赐之车服,以报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赐之。古人之法如此,君其试用之。

    ○注“《尚书》”至“功也”

    ○正义曰:此古文《虞书·益稷》之篇。汉、魏诸儒不见古文,因伏生之谬,从《尧典》至《胤征》凡二十篇总名曰《虞夏书》,以与禹对言。故传通谓《大禹谟》以下皆为《夏书》也。古本作“敷纳以言,明庶以功”“敷”作“赋”“庶”作“试”师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赋税者,取受之义,故为取也。“庸,功”《释诂》文。《舜典》云“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文虽略同,此引《夏书》,非《舜典》也。

    乃使郤縠将中军,郤溱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狐毛,偃之兄。○将,子匠反,下将、上将皆同。溱,侧巾反。

    [疏]注“狐毛,偃之兄”

    ○正义曰:《晋语》偃辞曰:“毛之知,贤于臣,其齿又长,毛也不在位,不敢闻命。”

    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栾枝,贞子也,栾宾之孙。○栾,鲁官反。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荀林父御戎,魏隼为右。荀林父,中行桓子。○行,户刚反。

    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二十四年入。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无义则苟生。

    [疏]注“无义则苟生”

    ○正义曰:未知君臣之义,不作长久之图,苟且为生,以过朝夕,是未安其居。

    于是乎出定襄王,二十五年定襄王,以示事君之义。入务利民,民怀生矣。

    [疏]“入务”至“生矣”

    ○正义曰:利民之事,非止一涂。《晋语》说文公为政云“弃责薄敛,施舍分灾,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贾宽农。务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皆是利民之事。民怀生者,谓有怀义之心,不复苟且。刘炫云:“生既厚民,皆怀恋居处。”

    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宣,明也,未明于见用之信。

    [疏]注“未明于见用之信”

    ○正义曰:信是人之所用,若未伐原示信,民未明于信是人用。故传云“未宣其用”云见用者,言信见为人所用。

    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伐原在二十五年。民易资者不求丰焉,不诈以求多。明徵其辞,重言信。○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蒐,顺少长,明贵贱。○长,丁丈反。作执秩以正其官。执秩,主爵秩之官。○秩,直乙反。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穀戍,释宋围,楚子使申叔去穀,子玉去宋。一战而霸,文之教也。谓明年战城濮。

    [疏]“文之教也”

    ○正义曰:《论语》云“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今晋侯以义、信、礼教民,然后用之,是文德之教也。明年传君子“谓晋于是役也,能以德攻”注云:“以文德教民而后用之。”谓此役也。

    【经】二十有八年,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再举晋侯者,曹、卫两来告。)

    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公子买,鲁大夫子丛也。内杀大夫皆书。刺,言用《周礼》三刺之法,示不枉滥也。公实畏晋,杀子丛而诬丛以废戍之罪。恐不为远近所信,故显书其罪。○刺,七赐反,杀也。丛,似东反。枉,纡往反。

    [疏]注“公子”至“其罪”

    ○正义曰:经言“买”传言“丛”盖名买,字丛,或字相似而一谬也。《周礼》:“司刺掌三刺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郑玄云:“刺,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讯,言也,内杀大夫。此及成十六年“刺公子偃”皆书刺者,若云用彼三刺之法,言问臣、吏、万民,皆言合杀,乃始杀之,以示不枉滥也。此三刺之法,位在外朝,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故“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于此讯之也。鲁史独设此名,所以异于外也。《公羊》以为“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以为诸侯不得专杀,故讳言刺之,其意小异于此。公实畏晋,杀子丛以说晋,言戍卫者丛之所为,又归罪于丛,言不终戍事,故杀之,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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