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第3/10页)
”至“上卿” ○正义曰:“继子、男”以上,皆《周礼·典命职》文也。郑玄云:“誓,犹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树子不易也。”《释例》曰:“《周礼》‘诸侯之適子。誓于天子。则下其君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此谓公、侯、伯、子、男之世子出会朝聘之仪也。”誓者,告于天子,正以为世子,受天子报命者也。未誓,谓在国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曹之世子未誓而来,故宾之以上卿,谓比于诸侯之上卿,继子、男之末命,数相准故也。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宾之以上卿,谓以宾客待之,同上卿之礼也。卿礼,飧饔积膳之数,《掌客》、《聘礼》,略有其事。传不言未誓,知曹大子必未誓者,若誓,则下其君一等而已。侯、伯之子当如子、男,不得徒以上卿之礼待之也。《释例》总论世子,故言比于诸侯之上卿,此指说曹国,故分明辨之,云各如其国之上卿。僖二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昭二十三年传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然则小国之君,乃当大国之卿。小国之世子,必不得当大国之卿,故知各如其国之上卿耳。何休《膏肓》以为《左氏》以人子安处父位,尢非衰世救失之宜,于义《左氏》为短。郑箴云:“必如所言,父有老耄罢病,孰当理其政预王事也?”苏云:誓于天子,下君一等;未誓,继子、男,并是降下其君,宁是安居父位? 享曹大子,初献,乐奏而叹。酒始献。○享,许两反。施父曰:“曹大子其有忧乎?非叹所也。”施父,鲁大夫。○施,色豉反。人名字父,音甫。 [疏]“非叹所也” ○正义曰:服虔云:“古之为享食,所以观威仪、省福祸,无丧而戚忧必雠焉。今大子临乐而叹,是父将死而兆先见也。” 【经】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未同盟而赴以名。) 夏五月,葬曹桓公。无传。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无传。卫侯与公为会期,中背公,更与齐、郑。故公独往而不相遇也。桃丘,卫地。济北东阿县东南有桃城。○中,如字,一音丁仲反。背,音佩。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改侵伐而书来战,善鲁之用周班,恶三国讨有辞。○恶,乌洛反,又音乌路反。 [疏]注“改侵”至“有辞” ○正义曰:《周礼·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贼贤害民,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然则侵伐者,师旅讨罪之名也。鲁以周礼为班,则鲁有礼矣。三国伐有礼,是讨有辞矣。《春秋》善鲁之用周班,不使三国得伐之,故改侵伐而书来战,言若三国自来战,而鲁人不与战也。《释例》曰:“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夫子善鲁人之秉周班,恶三国之伐有礼,故正王爵以表周制,去侵伐以见无罪,此圣人之所以扶奖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见之。”是其义也。 【传】十年春,曹桓公卒。(终施父之言。) 虢仲谮其大夫詹父于王。虢仲,王卿士。詹父,属大夫。○谮,侧鸩反。詹,章廉反。 [疏]注“虢仲”至“大夫” ○正义曰:《周礼》每卿之下,皆有大夫。传言“谮其大夫”知是属已之大夫,非虢大夫者。若虢国大夫,虢仲自得加罪,无为谮之于王。且其若是虢人,不得以王师伐虢故也。 詹父有辞,以王师伐虢。 夏,虢公出奔虞。虞国,在河东大阳县。 [疏]注“虞国”至“阳县” ○正义曰:《谱》云虞,姬姓也。周大王之子、大伯之弟仲雍,是为虞仲,嗣大伯之后。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僖五年晋灭之。《地理志》:“河东大阳县,周武王封大伯后于此,是为虞公。”《志》言大伯后者,以仲雍嗣大伯故也。 秋,秦人纳芮伯万于芮。四年围魏所执者。 初,虞叔有玉,虞叔,虞公之弟。 [疏]注“虞叔,虞公之弟” ○正义曰:祭叔既为祭公之弟,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 虞公求旃。旃之也。○旃,之然反。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人利其璧,以璧为罪。○谚,音彦。 [疏]“匹夫无罪” ○正义曰:士大夫以上则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虽单亦通。故书传通谓之匹夫匹妇也。 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贾,买也。○焉,于虔反。贾,音古,注同。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将杀我。○厌,于盐反,下同。○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共池,地名,阙。○共,音洪,一音恭。 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初,北戎病齐,在六年。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不称侵伐,而以战为文,明鲁直,诸侯曲,故言“我有辞”以礼自释,交绥而退,无败绩。○绥,荀隹反。先书齐、卫,王爵也。郑主兵而序齐、卫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见鲁犹秉周礼。○见,贤遍反。 [疏]注“郑主”至“周礼” ○正义曰:传言先书齐、卫,则齐、卫不合先书,当先书郑也。《春秋》之例,主兵者先书,此则郑人主兵,郑宜在先,而先序齐、卫者,王爵齐、卫为侯,尊于郑伯,故以王爵尊卑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鲁班诸侯之戍,以王爵为次。郑忽负功怀怒,致有此师,故特改常例,还以王爵次之,见鲁犹秉周礼故也。 【经】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恶曹,地阙。)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同盟于元年,赴以名。 秋,七月,葬郑庄公。无传。三月而葬,速。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氏;仲,名。不称行人,听迫胁以逐君,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释例》详之。○听,吐定反。 [疏]注“祭氏”至“详之” ○正义曰: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传曰:“嘉之,故不名。”是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则于法当书名。祭仲行无可嘉,知仲非其字,故云:“祭,氏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