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时代_第214章合作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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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4章合作 (第2/3页)

非常难过。我们俩从前是很好的朋友,经常互相打趣…我认为如果他还健在,一定非常乐意看到蜘蛛侠的成功”

    林明阳瞅准了一个机会,出言打断了斯坦-李“我听说您因为《蜘蛛侠》拍成电影的事情,还和惊奇漫画公司打了一场官司?”

    “电影《蜘蛛侠》如此成功,但我却没有从中获得一分钱,惊奇漫画和我签有协议,我所参与创造的每一个角色如果被拍成电影或者电视剧,都将获得公司从中所获利润的10%…那场官司早在05年就已经结束,官司归官司,朋友还是朋友,我和他们的关系依旧不错。这次我就是代表惊奇漫画公司,来和你们谈判的。”

    斯坦-李一不小心提前说漏了嘴,这让坐在他对面的林明阳和埃克斯表情都变得玩味了起来。

    这时候斯坦-李开始变得谨慎了起来,他小心翼翼的解释说:“惊奇漫画公司准备投资拍摄《钢铁侠》,我们需要寻找一家在影片制作、发行等方面都堪称是行家里手的电影公司作为《钢铁侠》的品牌代言人,如今的米高梅正好符合惊奇公司的要求。”

    站在米高梅公司总裁的位置上,埃克斯很不客气的说道:“在谈话的一开始,我就注意到您不断的提起索尼电影公司,在我看来,米高梅并不是惊奇漫画的首选。”

    埃克斯的话还没有说完,就被林明阳制止了,但他言下之意很明显,惊奇公司没有索尼谈拢,所以才选择米高梅作为合作对象,说来说去,米高梅在他们眼中就只是个替补。

    斯坦-李一时间有些语塞,因为惊奇公司一开始确定的合作对象确实是索尼电影公司,但索尼对惊奇的合作提议并不感兴趣。最后在斯坦-李的提议下,惊奇漫画公司才目光对准了米高梅。

    “埃克斯,不管惊奇公司怎么想,但斯坦先生能够亲自来,足以说明他的诚意。”见气氛有些尴尬,林明阳只好站出来打圆场。

    林明阳的表态让斯坦-李心头一松。埃克斯只是米高梅的总裁,说白了就是一个高级管理者,而林明阳才是米高梅实际的控制者,既然他对这次合作表现出了兴趣,那么这事就有戏。

    斯坦-李点点头,顺坡下驴的解释说:“其实我这次去索尼电影公司,和他们谈的是另外一桩生意,我们之前将《惩罚者》的电影版权交给了狮门公司,但是公司的高层担心这家公司的实力不够,所以特地邀请经验丰富的索尼在制作发行上予以保驾护航。”

    林明阳好奇的问:“那么这次惊奇公司准备怎么和我们进行合作?”

    斯坦-李直截了当的回答说:“惊奇公司进行影片投资,米高梅负责制作发行。”

    这回轮到埃克斯发问了“我想知道,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影片版权归哪一边?”

    “电影版权当然归制作方,但是影片的周边产品由惊奇公司负责经营销售。”

    斯坦-李虽然在回答埃克斯的问题,可眼角的余光却一直关注着林明阳的表情,电影周边是影片票房之外最大的利润来源。一般的好莱坞的片商都只能拿到影片票房收入的40%,像米高梅这样自己拥有院线的大公司,大概能够拿到50%左右。但一部影片的票房只需要达到制作费用的两倍以上,制片商就可以通过电影周边产品实现盈利。

    真人版《变形金刚》上映那段时间,美国超市里的变形金刚模型玩具一度脱销,孩之宝公司大赚特赚就是这个道理。越是票房大卖的电影,周边产品就越赚钱。

    埃克斯没有吭声,林明阳考虑了起来。他知道斯坦-李这么“急切”的要将《钢铁侠》推向大银幕,与他的老东家惊奇漫画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可以说电影版的《钢铁侠》吹响了惊奇公司进军好莱坞电影市场的号角。

    惊奇漫画公司的战略是没有错,但对于全世界更多的漫画迷乃至影迷们来讲,他们选择的突破口,那个冰冷钢铁覆盖的漫画人物并不像超人、蝙蝠侠以及蜘蛛侠那样冲耳蒙眼般令人熟知。如果惊奇公司能够早几年就有这样的想法,蜘蛛侠或是X战警都要比钢铁侠更适合作为进入好莱坞的跳板。

    作为美国两大漫画巨子之一的惊奇漫画公司眼看着老对手DC公司的主打“明星”…超人和蝙蝠侠在好莱坞电影人手中个个成为近年来在电影市场上大赚特赚的摇钱树而心急火燎。与此同时,自己旗下并非“男一号的蜘蛛侠,则在索尼影业的全面包装后,在短短六年间狂赚25亿美元之多。

    形势比人强,惊奇漫画公司终于下定了自力更生的决心,虽然觉悟得有点晚,但他们还是想要花大力气将这个尚有足够的开发空间的“大银幕新手”…钢铁侠隆重推出。

    惊奇漫画公司合作的要价不低,从这也可以看出他们进军好莱坞的决心不小。对于米高梅来说,也急需要这样一个“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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