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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八 (第1/5页)
卷十八 孙腾 高隆之 司马子如 孙腾,字龙雀,咸阳石安人也。祖通,仕沮渠氏为中书舍人,沮渠灭,入魏, 因居北边。及腾贵,魏朝赠通使持节、侍中、都督雍华岐幽四州诸军事、骠骑大将 军、司徒公、尚书左仆射、雍州刺史,赠腾父机使持节、侍中、都督冀定沧瀛殷五 州诸军事、太尉公、尚书令、冀州刺史。 腾少而质直,明解吏事。魏正光中,北方扰乱,腾间关危险,得达秀容。属尔 朱荣建义,腾隋荣入洛,例除冗从仆射。寻为高祖都督府长史,从高祖东征邢杲。 师次齐城,有抚宜镇军人谋逆,将害督帅。腾知之,密启高祖。俄顷事发,高祖以 有备,擒破之。高祖之为晋州,腾为长史,加后将军,封石安县伯。高祖自晋阳出 滏口,行至襄垣,尔朱兆率众追。高祖与兆宴饮于水湄,誓为兄弟,各还本营。明 旦,兆复招高祖,高祖欲安其意,将赴之,临上马,腾牵衣止之。兆乃隔水肆骂, 驰还晋阳。高祖遂东。及起义信都,腾以诚款,常预谋策。腾以朝廷隔绝,号令无 所归,不权有所立,则众将沮散,苦请于高祖。高祖从之,遂立中兴主。除侍中, 寻加使持节、六州流民大都督、北道大行台。高祖进军于邺,初留段荣守信都,寻 遣荣镇中山,仍令腾居守。及平邺,授相州刺史,改封咸阳郡公,增邑通前一千三 百户,入为侍中。时魏京兆王愉女平原公主寡居,腾欲尚之,公主不许。侍中封隆 之无妇,公主欲之,腾妒隆之,遂相间构。高祖启免腾官,请除外任,俄而复之。 腾以高祖腹心,入居门下,与斛斯椿同掌机密。椿既生异端,渐至乖谬。腾深 见猜忌,虑祸及己,遂潜将十余骑驰赴晋阳。高祖入讨斛斯椿,留腾行并州事,又 使腾为冀相殷定沧瀛幽安八州行台仆射、行冀州事,复行相州事。天平初,入为尚 书左仆射,内外之事,腾咸知之,兼司空、尚书令。时西魏遣将寇南兖,诏腾为南 道行台,率诸将讨之。腾性尪怯,无威略,失利而还。又除司徒。初北境乱离,亡 一女,及贵,远加推访,终不得,疑其为人婢贱。及为司徒,奴婢诉良者,不研虚 实,率皆免之,愿免千人,冀得其女。时高祖入朝,左右有言之者,高祖大怒,解 其司徒。武定中,使于青州,括浮逃户口,迁太保。初,博陵崔孝芬取贫家子贾氏 以为养女,孝芬死,其妻元更适郑伯猷,携贾于郑氏。贾有姿色,腾纳之,始以为 妾。其妻袁氏死,腾以贾有子,正以为妻,诏封丹阳郡君,复请以袁氏爵回授其女。 违礼肆情,多此类也。 腾早依附高祖,契阔艰危,勤力恭谨,深见信待。及高祖置之魏朝,寄以心腹, 遂志气骄盈,与夺由己,求纳财贿,不知纪极。生官死赠,非货不行,餚藏银器, 盗为家物,亲狎小人,专为聚敛。在邺与高岳、高隆之、司马子如号为四贵,非法 专恣,腾为甚焉。高祖屡加谴让,终不悛改,朝野深非笑之。武定六年四月薨,时 年六十八。赠使持节、都督冀定等五州诸军事、冀州刺史、太师、开府、录尚书事, 谥曰文。天保初,以腾佐命,诏祭告其墓。皇建中,配享高祖庙庭。子凤珍嗣。凤 珍庸常,武平中,卒于开府仪同三司。 高隆之,字延兴,本姓徐氏,云出自高平金乡。父干,魏白水郡守,为姑婿高 氏所养,因从其姓。隆之贵,魏朝赠司徒公、雍州刺史。隆之后有参议之功,高祖 命为从弟,仍云渤海蓚人。 隆之身长八尺,美须髯,深沉有志气。魏汝南王悦为司州牧,以为户曹从事。 建义初,释褐员外散骑常侍,与行台于晖出讨羊侃于太山,晖引隆之为行台郎中, 又除给事中。与高祖深自结托。高祖之临晋州,引为治中,行平阳郡事。从高祖起 义山东,以为大行台右丞。魏中兴初,除御史中尉,领尚食典御。从高祖平邺,行 相州事。从破四胡于韩陵,太昌初,除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西魏文帝曾与隆之 因酒忿竞,文帝坐以黜免。高祖责隆之不能协和,乃启出为北道行台,转并州刺史, 封平原郡公,邑一千七百户。隆之请减户七百,并求降己四阶让兄腾,并加优诏许 之,仍以腾为沧州刺史。高祖之讨斛斯椿,以隆之为大行台尚书。及大司马、清河 王亶承制,拜隆之侍中、尚书右仆射,领御史中尉。广费人工,大营寺塔,为高祖 所责。 天平初,丁母艰解任,寻诏起为并州刺史,入为尚书右仆射。时初给民田,贵 势皆占良美,贫弱咸受瘠薄。隆之启高祖,悉更反易,乃得均平。又领营构大将军, 京邑制造,莫不由之。增筑南城,周回二十五里。以漳水近于帝城,起长堤以防泛 溢之患。又凿渠引漳水周流城郭,造治水碾硙,并有利于时。魏自孝昌已后,天下 多难,刺史太守皆为当部都督,虽无兵事,皆立佐僚,所在颇为烦扰。隆之表请自 非实在边要,见有兵马者,悉皆断之。又朝贵多假常侍以取貂蝉之饰,隆之自表解 侍中,并陈诸假侍中服用者,请亦罢之。诏皆如表。自军国多事,冒名窃官者不可 胜数,隆之奏请检括,获五万余人,而群小喧嚣,隆之惧而止。诏监起居事,进位 司徒公。 武定中,为河北括户大使。追还,授领军将军、录尚书事,寻兼侍中。续出行 青州事。追还,拜太子太师、兼尚书左仆射、吏部尚书,迁太保。时世宗作宰,风 俗肃清,隆之时有受纳,世宗于尚书省大加责辱。齐受禅,进爵为王。寻以本官录 尚书事,领大宗正卿,监国史。隆之性小巧,至于公家羽仪、百戏、服制时有改易, 不循典故,时论非之。于射堋上立三像人为壮勇之势。显祖曾至东山,因射,谓隆 之曰:“射堋上可作猛兽,以存古义,何为置人?终日射人,朕所不取。”隆之无 以对。 初,世宗委任兼右仆射崔暹、黄门郎崔季舒等,及世宗崩,隆之启显祖并欲害 之,不许。显祖以隆之旧齿,委以政事,季舒等仍以前隙,乃谮云:“隆之每见诉 讼者,辄加哀矜之意,以示非己能裁。”显祖以其受任既重,知有冤状,便宜申涤, 何得委过要名,非大臣义。天保五年,禁止尚书省。隆之曾与元昶宴饮,酒酣,语 昶曰:“与王交游,当生死不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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